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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工程署 車輛維修通
 

工場類別的簡碼說明


第一類
  1. 承諾努力遵守《車輛維修工場實務指引》;及
  2. 專營巴士公司的維修工場;或車輛代理商的維修工場。

第二類
  1. 承諾努力遵守《車輛維修工場實務指引》;及
  2. 須最少有五名維修技工,當中須有不少於一名已獲有效註冊,而全體維修技工合共須持有最少兩項不同的主要註冊服務類別;及工場最少有五個工作車位。

第三類
  1. 承諾努力遵守《車輛維修工場實務指引》;及
  2. 最少有一名已獲有效註冊的維修技工;及最少有一個工作車位。

第四類
  1. 承諾努力遵守《車輛維修工場實務指引》;及
  2. 位於住宅樓宇或包含住用部分的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工場。
備註: 在符合基本註冊條件的情況下,凡是設置於住宅樓宇或包含住用部份綜合用途建築物的車輛維修工場,只可以申請成為第四類註冊工場,而專營巴士公司或車輛代理商的車輛維修工場(屬第四類別工場除外),則只可以申請成為第一類註冊工場。其他車輛維修工場,在符合基本註冊條件的情況下,而其規模和僱用維修技工均能滿足第二類註冊工場的要求,則只可以申請成為第二類別註冊工場;否則,應申請成為第三類註冊工場。
* 灰色圖示代表工場的註冊狀況正在檢視中